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第二章交易机构及管理范围第六条采取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京农交所”)合作的工作方式,所有农村产权的交易工作委托北京农交所执行,主要职责是:受理登记、制定公告、信息发布、受让登记、组织交易、交易确认、组织签约、结算备案、交易鉴证、归档备查等具体交易工作,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二)负责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工作,第十一条需要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项目,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农村产权交易项目,乡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村级出让方提交的产权交易申请进行审核,由乡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登记备案并上报区农交服务中心及北京农交所,出让方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明确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由北京农交所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由北京农交所负责中止交易:(一)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的,由北京农交所负责终止交易:(一)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