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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自主培养人才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镇海区人民政府 | 2023-08-14
现就申报2021-2022年度自主培养人才奖励资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区内企业及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区内企事业经自主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拔尖人才(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2.2021年9月30日及以前的区内企业及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的区内企事业经自主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对区内企业自主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顶尖人才的培养单位500万元奖励,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对区内企业自主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拔尖人才,给予市区两级共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对区内企事业自主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区级配套部分于市级奖励拨付后兑现,3.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申请人凭同一荣誉事项同时获得宁波市人才专项奖励和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的,须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2022年2月9日之后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4.请各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各镇(街道)、园区,联系电话:89287145附件-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doc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海区财政局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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