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区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区财政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一)区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三)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的3年滚动预算安排和年度预算安排应当与区发展改革部门的3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衔接,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就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征询区财政部门意见,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投资预算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二)未按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设计和预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