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征〔2023〕8号为保障县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武胜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临江村第2、3、4村民小组,白滩村第1、8村民小组,武中村1、3村民小组,飞龙镇白坪村第3、5村民小组,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本次征收土地范围涉及Ⅰ、Ⅱ片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42900元/亩、419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武胜县区片综合地价的30%,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所列标准进行补偿,拟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城市(镇)规划区外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城市(镇)规划区外被拆迁户需新建房的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规定执行,经调查确认的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享受安置房还房人数、还房面积及坟墓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由具体实施拆迁单位(乡镇)列表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通过网络、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五、其它事项(一)《武胜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武胜征〔2023〕4号)发布后,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武胜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听证,(三)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各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四)本公告期满,将由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