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改造提升工程,推进我区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区工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一年以上,(二)项目征集范围和扶持标准:支持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综合能效提升、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等节能工程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项目扶持资金可根据项目申报和财政预算情况按比例调整,已获得财政补贴或已向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并获得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三)相关的技术资料、投资资料(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及技改现场照片,(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六)企业资信情况证明(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企业获得的荣誉证书),四、审核程序项目征集后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节能项目将从节能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有意申报的企业应于2023年9月12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2份(同时附电子文档)报同安区节能办(区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