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扶持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建设、能力和技术提升、品牌建设、产销合作、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社会责任储备等方面的资金,第四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是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扶持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如下:(一)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扶持项目,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与本级政府或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区域采购原粮(不含超标粮),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市、区四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签订协议,对与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社会责任储备协议的企业,优先保障应急保障企业扶持项目、社会责任储备扶持项目的扶持资金,比例计算公式为:(当年度下达的财政预算资金-当年度应急保障企业扶持项目、社会责任储备扶持项目所需资金)/按政策计算当年度其它项目合计补贴资金,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八条申报粮食产业扶持资金的申请人,(四)应急保障企业扶持项目、社会责任储备扶持项目应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第九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发布申报通知,第十条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向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扶持,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扶持项目单位名单和具体扶持资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