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3年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一)宁波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已公布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工信部公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不再受理申请,二、组织实施(一)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第二批申请评价企业线上填报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三、相关要求(一)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申请认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需申请公告为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二)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三)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