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光伏发电应用,第二条本市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等工作,第二章规范要求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服务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第五条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装需符合以下规范:(一)工商业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第六条项目规范的其他要求(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第三章项目备案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第八条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提供资料清单:(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四章电网接入与计量第十四条市供电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并网调试等工作,第十五条市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第十六条市供电局应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大规模接入的需求,按季度向市发改局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