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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8-08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应与负责政府补贴培训工作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第十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管理、抽查检查,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形暂缓拨付、不予拨付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第五章培训监管第二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补贴培训的监管,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统筹全区政府补贴培训监管工作,指导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第二十二条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的监管工作,第二十三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的监管工作,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本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实施情况,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除政府补贴培训协议,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培训监管工作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节进行工作约谈、情况通报或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不到位或不及时的,第三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培训监管中存在不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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