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定期组织本场所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宗教知识等,讲经讲道内容应当适合我国国情特点和时代特征、融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第五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