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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 2023-08-07
第五条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第十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下水道、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二)河道、河岸、防洪沟渠由水利和湖泊局负责;(三)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四)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理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五)农副产品市场由供销社负责;(六)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第十八条各乡镇应当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密度指标值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一﹚鼠类密度控制水平:1.乡镇:防鼠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室内鼠迹阳性率小于或等于5%;累计检查1000米路径所发现鼠和鼠迹小于或等于5处,2.单位:房间数10间以下的单位防鼠设施完全合格,10间以上的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房间数不超过1间;室内鼠密度:房间数20间以下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为0,20间以上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不超过1间;外环境不得有鼠洞、死鼠、活鼠等鼠迹,1.乡镇:室内成蝇密度有蝇房间阳性率(检查中发现室内有蝇类活动的标准间数占整个检查标准间数百分比)小于或等于9%,阳性间(有蝇活动标准间占平均每件所占有的蝇数)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只/间;防蝇设施(纱门、纱窗、门帘等)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2单位:防蝇设施全部合格,房间数10间以下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为0,11-3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1间,31-6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3间,61-100间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6间,阳性间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只/间,[参考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27772-2011)]﹙四﹚蟑螂控制水平:1.乡镇:成若虫侵害率(在100间房间(以15㎡/间折算)或100处空间内发现蟑螂成虫或若虫的阳性处数):小于或等于5%,平均每阳性间(处)成若虫数小蠊小于或等于10只,大蠊小于或等于5只;卵鞘查货率(在100间房间(以15㎡/间折算)或100处空间内发现蟑螂卵鞘阳性处数)小于或等于3%,平均每阳性间(处)卵鞘数小于或等于8只;蟑迹查货率(在100间房间(以15㎡/间折算)或100处空间内发现蟑迹的阳性处数)小于或等于7%,2.单位:成若虫侵害率,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3间;卵鞘查货率,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蟑迹查货率,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60间以上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5间,第二十二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三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10日以内持营业执照到林区爱卫办备案,接受爱卫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防制效果的监测评估,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由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第二十六条林区爱卫办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居民,由林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林区爱卫办可以指定具备资质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代为实施消杀灭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居民承担,第三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林区爱卫办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经营许可证的;(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牟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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