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使用与管理(一)做好资金拨付和收回,一是请有关地市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二是根据工信部反馈的第一年绩效评价结果,第二年预拨资金予以收回,请有关地市做好资金收回相关工作,(二)加强资金管理,应主要用于提升创新水平、加快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改造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贷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三)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有关地市要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做好企业跟踪、绩效评价、资金验收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绩效目标,电话:83133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