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育国内电商龙头企业(《电商政策》第二条)(一)政策内容:对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和省统计联网系统的限额以上电商企业(个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并保持正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所服务企业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且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当年新增开店企业且当年累计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给予销售额的2%奖励,且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三)申报材料:直播人才奖励: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直播销售额奖励: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分别给予运营服务商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2.电商服务型企业提供服务企业、签约品牌、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等相关情况证明及基地情况等材料,15%以下的企业(个体)给予2万元的奖励,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基础奖励10万元,3.纳统电商企业提供省统计联网系统后台数据证明材料,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并保持正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15%以下的企业(个体)给予2万元的奖励,3.纳统电商企业提供省统计联网系统后台数据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