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各级环卫部门和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市(州)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和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市(州)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省外来鄂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应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采集、审核、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第五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二)优良信用信息:在环卫服务工作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不良信用信息:在环卫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第八条省住建厅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调整环卫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第九条环卫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基准分为100分,市(州)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公开信用信息,第十二条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评价结果较差(75分及以下)的环卫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级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卫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