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市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或企业申报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的企业应按照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如有)、《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推荐企业原则上应从当地已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中遴选,推荐的工业园区应参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如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开展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需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须根据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申报要求及具体标准,申报的企业或园区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参与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请于2023年8月10日前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或园区,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四、其他要求请区、县(市)经信部门于8月10日前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完成审核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