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三、积极服务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实施(一)积极引导项目建设合理选址,2.各乡镇应严格控制新增禽畜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经营者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设施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办事流程,(三)要及时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未按要求及时备案和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台账,负责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过期继续使用土地的设施农业用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