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日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结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第三条【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制度和规划,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结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第七条【专家职责】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一)受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咨询,(三)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专家增补】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第十三条【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部门,第十六条【信息管理】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栏目及工作信箱,第十七条【工作考评】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专家工作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