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休闲渔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休闲渔船是指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可承载游客在核定的作业场所内开展休闲垂钓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的船舶,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为钓具,休闲渔船可以在指定区域从事休闲垂钓、渔事体验等经营活动,但不得携带渔网等渔具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工作,休闲渔船原则上不得跨市进行休闲渔业活动,需跨区域(本省沿海市县)进行休闲渔业活动的,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休闲渔船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持续监控、积累经验的原则,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超出休闲渔业区和本船核准活动区域,(四)从事与休闲渔业活动无关的轮渡业务,携带与休闲渔业活动无关的渔具和设备,(五)将含油污水、垃圾等抛、排入水等损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