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明确“十四五”期间全省将培育和认定约20个特色产业集群,引导并支持各地培育一批市级特色产业集群,《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其主导产业需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比例每年都不低于60%,获评集群还需拥有属于集群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少于1家,集群要有较强的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应较完善,集群内建设有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创新平台不少于5个;对集群发展的技术难点进行梳理与攻关;近三年,集群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不低于5%,当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个;参与集群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少于2项,需建立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最终确定拟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