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湖北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2日附件湖北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秩序,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在本省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所产生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公开、修复及监督管理,第三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第四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州)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和使用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采集、审核、使用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第五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优良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不良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产生的履约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信息,第八条省住建厅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调整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第九条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基础准分为100分,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招投标、表彰评优及其他工作中应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