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丽江市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各县(区)工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丽江市各县支行,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0条措施>的通知》(丽发〔2019〕3号)文件精神,2019年5月27日,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丽江市财政局、人行丽江市中心支行、丽江银保监分局制定印发了《丽江市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工信〔2019〕77号),经自查自纠,该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发展形式,经征求各联发部门意见建议同意,并通过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第9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丽江市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工信〔2019〕77号),本决定自2023年8月16日施行,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要求做好本决定的解读工作,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丽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丽江银保监分局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