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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 | 2023-08-01
由所属辖区的村(居)委会按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安排建设回收点所需场地,镇街(园区)辖区内设置的工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安排建设回收点所需场地,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行为,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工程应办理而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镇街(园区)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结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要求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审核,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及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监督抽查范围,督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市场监管及市容环卫等相关法律法规,市、镇街(园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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