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7月13日西宁市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工作,根据《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和有关规定,第三条西宁市科学技术局是西宁市科技成果管理的行政部门,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委托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服务业务能力,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科技成果评价、登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评价登记机构职责:(一)接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章评价登记程序第七条科技成果评价由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者提出申请,第八条科技成果评价程序:(一)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者向受委托的评价登记机构提出成果评价需求,专家评价结果提交评价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第十一条市级科技成果登记需经组织评价登记机构审查,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颁发《西宁市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登记所需资料: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意见、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科技查新报告、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合同书、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以及相关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发表论文、用户意见等证明材料,第五章异议处理及注销第十六条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和发布申请等书面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可以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登记机构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