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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 2023-07-31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补充、确认补助信息,参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附件2),填写确认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信息,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领域情况说明及规上企业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等信息,各县市区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请相关企业和各地方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确认、审核提交时间,由于上传或审核时间问题造成的后果由相关企业和各县市区管理部门自行负责,附件:1.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咨询电话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参考模板)3.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参考模板)4.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聊城市科技局聊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通知附件.zip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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