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氢能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氢能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企业(以下统称氢能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十条氢能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氢能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七条氢能企业应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章生产安全第二十四条氢能生产系统平面布局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等要求,第三十九条氢能产品运输车辆及其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1285)等要求,第四十条氢能产品运输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应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等要求,第五十三条加氢作业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等要求,第七章应急管理第五十六条氢能企业应设置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氢能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化工企业氢能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氢能运输企业和氢能运输车辆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气象部门负责氢能企业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对氢能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