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号)、《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闽运管车辆〔2017〕12号)及《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闽交运安〔2008〕85号)等文件要求,全市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评工作由市运输中心负责,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福建省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该表由“福建省道路运输信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2.《福建省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自评表》(该表由“福建省道路运输信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3.《福建省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该表由“福建省道路运输信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提交申请(8月31日前)各机动车维修企业于8月31日前向市运输中心、辖区运管站提出考核申请(一二类维修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至市运输中心车辆股,并将企业考核申请材料、《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现场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市运输中心,附件: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现场考核结果汇总表》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3.《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检查情况汇总表》南安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2023年7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各运管站,各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号)、《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闽运管车辆〔2017〕12号)及《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闽交运安〔2008〕85号)等文件要求,全市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评工作由市运输中心负责,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福建省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该表由“福建省道路运输信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2.《福建省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自评表》(该表由“福建省道路运输信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提交申请(8月31日前)各机动车维修企业于8月31日前向市运输中心、辖区运管站提出考核申请(一二类维修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至市运输中心车辆股,并将企业考核申请材料、《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现场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市运输中心,附件: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现场考核结果汇总表》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3.《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检查情况汇总表》南安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2023年7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