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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江市人民政府 | 2023-07-27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洪江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第五条洪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全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六)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一)机关、团体及厂矿、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二)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村(居)民房屋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四)建设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五)其他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管理该公共环境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二)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人,第十一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第十四条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第十九条市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由市爱国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代为杀灭,第二十二条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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