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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2023-07-2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建立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制度,原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据此确定、备案了首批154家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文旅资源发〔2021〕85号)中“建立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评估机制”的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2023年将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填写《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得分表》(以下简称《得分表》,试点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负责初审的单位,于9月15日前将全部初审材料电子版(包括《得分表》、佐证材料、加盖公章的初步评估意见),1.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对本地区图书馆、美术馆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3.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管理的文化文物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4.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其他中央单位直属管理的文化文物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对各试点单位的初审材料进行终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2023年7月25日附件:1.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办法.docx2.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指标.xlsx3.文化文物单位文创开发试点单位名单.xlsx4.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得分表.xlsx5.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初步评估意见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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