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军区动员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2〕25号),对优待金执行标准、发放流程和发放时间等进行了统一要求,对我县2021年1月13日印发的《石棉县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石府办发〔2021〕1号)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将《办法》中表述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一修改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三、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精神要求,统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将《办法》第三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每名义务兵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其家属”修改为“按每名义务兵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0%的标准发给其家庭”,四、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精神,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推后离队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将《办法》第五条“每年3月30日以前”修改为“每年6月、12月底前”,六、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精神“服役满6个月发一次优待金”要求,分两次将优待金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