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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25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潭中法发〔2023〕13号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推进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8日抄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湘潭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3年7月18日印发关于推进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条湘潭市两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以短信、宣传单、公告等方式向其告知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承诺相关责任等内容,第三条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优先将该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地址,第五条企业应当确保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之前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第七条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依法默认(或另行填报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文书未获接收,第九条人民法院通过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登记管理权限对企业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年报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分别进行核查,第十条人民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注册(含设立、变更、备案、歇业)登记信息、申请资料及年度报告中所填报的企业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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