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认定,现将历史遗留矿山和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8日,治理恢复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复核,我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治理恢复义务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附表:1、历史遗留矿山名录2、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名录临江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