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绿化工作和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六)工业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统一安排施工,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绿地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按规定赔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绿地权属单位的经济损失,将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个人)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