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898-65350701附件: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农业品牌建设,第二条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对照产地条件、产品标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建立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第五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并组织开展农业品牌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第六条各市、县、自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审核、推荐、宣传辖区范围内的农业品牌,组织发动品牌主体积极申报入选农业品牌目录,第三章品牌目录的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第八条申请列入目录的农业企业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第九条申请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四)已纳入《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农业农村部2022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名单》《2022年海南省市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名单》,(二)近三年品牌产品出现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三)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验,(四)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拟列入目录的品牌名单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第五章品牌监督保护与宣传扶持第十五条优先组织并支持目录品牌参展省级及以上农业展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