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哈尔滨航空货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航空客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职责:负责审核航空市场主体航空货运奖励申请材料,哈尔滨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安排哈尔滨市承担的航空货运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下达工作,每航班(往返)奖励航空市场主体45万~65万元[航班最终目的地机场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直线航程在6000公里以内的每航班(往返)奖励45万元,每航班(往返)奖励航空市场主体90万元(航班最终目的地机场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直线航程8000公里以上),每航班(往返)奖励航空市场主体5万~15万元[航班最终目的地机场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直线航程1000公里以内的每航班(往返)奖励5万元,每航班(往返)奖励航空市场主体10万-20万元[航班最终目的地机场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直线航程1000公里以内的每航班(往返)奖励10万元,第十四条对航空市场主体通过哈尔滨机场国际货运航线运输黑龙江省本地货物给予奖励,第十八条对2家以上(含)航空市场主体申请同一航线奖励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民航主管部门出具的货运航线航班批准文件、哈尔滨海关入统文件(哈尔滨海关报关单)、省机场集团出具的航线运营期内实际执行航班数量的证明(承运航空公司、航班实际执行货物总量),省交通运输厅职责:负责审核航空市场主体航空客运奖励申请材料,该航线航班运营年度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单航程1000公里以内的,该航线航班运营年度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单航程5000公里(含)以内的,第十四条对2家以上(含)航空市场主体申请同一航线奖励资金的,第十六条省机场集团根据《哈尔滨国际航空枢纽战略规划》制定客运航线奖励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