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7月14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的事中管理和验收工作,结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实际,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的事前资助项目进行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的相关工作,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项目立项至项目单位正式提交验收申请期间对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二)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建设内容变更、结项或撤项等申请材料,(五)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审计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项目单位整改情况作出继续拨付资助资金或结项的处理,项目单位应在建设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际建设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的10%及孳息,(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验收意见和项目单位异议、审计等情况作出验收结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直接作出验收不合格结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根据审计情况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及孳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的10%及孳息,第四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将存在逾期未验收、验收不合格及未按规定退回资助资金等情形的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