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各入区企业:《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规范闲置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园区供地企业投资建设的闲置工业厂房租赁(含出租、承租)管理,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园区闲置工业厂房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三、租赁双方条件(一)出租企业条件1.出租的厂房须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2.出租企业须主动落实园区工业厂房租赁的各项要求,(二)承租企业(项目)条件1.承租企业(项目)必须是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均在园区的独立法人企业,2.承租企业(项目)需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或为园区企业提供相关生产性配套服务,四、审核备案制度(一)厂房登记备案出租厂房须办理备案手续,申请材料包括:承租厂房企业申请表、厂房租赁双方意向协议、承租企业相关资料等,由产业发展局会同经济合作局、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法律事务中心对产业发展导向、企业(项目)准入、土地使用、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等进行会审,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符合入驻要求但手续不完善的已承租企业,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入驻要求的已承租企业,附件:1.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闲置工业厂房出租备案表2.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承租厂房企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