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重点科研项目实施、验收、成果及拨补经费管理,以及验收及拨补经费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第五条重点科研项目实施管理(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经省局科信处同意后实施,第六条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一)项目验收由省局科信处组织,(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周期到期后1个月内申请验收,在1个月内向省局科信处提交项目验收档案,第七条重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由省局拨款资助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构成,项目经费使用参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用于科技发展的经费使用方案(经费周期内),第九条技术装备项目验收由省局科信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周期到期后1个月内,向省局科信处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