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认定第三条“工改工”项目由实施主体向区(功能区)“工改工”办公室申请纳入“工改工”项目,第四条“工改工”项目面积认定:(一)属于“三旧”改造或国有低效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的项目,由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工改工”项目规划条件,由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工改工”项目规划条件,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由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权属证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按下列条件确定改造主体实施“工改工”:(一)符合“三旧”改造用地条件的,或未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但已支付用地款的: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要求,由土地使用权人编制“工改工”项目改造方案,第二十二条需易地搬迁的“工改工”项目置换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置换流程如下:(一)“工改工”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的,第二十三条需易地搬迁的“工改工”项目置换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改工”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及“三旧”改造政策,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区(功能区)“工改工”办公室应持续跟踪项目实施进度,由区“工改工”办公室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撤销项目“工改工”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