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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3-18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资助奖励资金项目预算编制、申报、公示、审批,第三章资助奖励项目和额度第八条资金的资助奖励范围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质量奖奖励标准对获得南沙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申报人同一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获得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不含国际标准),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申报人同一年度标准领跑者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的个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5.标准领跑者项目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和证书等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资助奖励项目、资助奖励金额对外公示,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符合年度资助奖励的名单报区政府审批,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奖励申报人在实施质量管理过程中投入的经费,并按要求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资助奖励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九条加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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