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浙扶贫办〔2016〕11号)、《松阳县光伏小康项目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松农发〔2019〕184号)、《松阳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光伏项目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拟将松阳县2023年度第一批光伏小康项目收益资金进行分配发放,一、收益分配对象第一批发放村中所有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内在册的低收入农户(含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户,其中已另行安排光伏小康项目建设资金的村中参与本村光伏小康收益分配的低收入农户除外)(详见附表),二、收益分配标准1.低收入农户按在册月数,2.如户主已死亡的,变更为户内其他在册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进行发放,如户内没有其他在册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的,不再予以发放,现将本次拟分配发放资金予以公示(详见附表),请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松阳县农业农村局或松阳县田园强村投资有限公司反映,(联系单位:松阳县农业农村局,松阳县田园强村投资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松路258号,邮编:323400)附件:2023年松阳县光伏小康收益直接分配表(第一批).xlsx2023年松阳县光伏小康收益取消分配表(第一批).xlsx2023年松阳县光伏小康收益户主死亡后再分配表(第一批).xlsx松阳县农业农村局松阳县田园强村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7月19日本文授权本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