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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荆州市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7-19
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50万元、20万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四)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级旅游商品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市级旅游商品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同一旅游商品获得多层次奖励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A级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厕所当年建成并被评定为I类、II类的分别奖励建设市场主体10万元、5万元,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费用总额10﹪的标准给予广告宣传补助(同一申报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的相应奖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获得市级的相应奖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7日内播放量10万至30万次(含30万)单条奖励1000元、播放量30万至50万次(含50万)单条奖励3000元、播放量50万次以上单条奖励5000元,按一次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同一团队不与以上条款(一)(二)重复奖励],(四)对同一申请单位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级财政给予不高于30万元一次性奖励,附件荆州市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申报的奖励事项发生时间为本年度1月至12月,(二)次年3月20日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荆州市旅游奖励资金年度申请表》等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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