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潭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的规定,我局对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潭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同意该单位所提请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批复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潭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文号:长环净建(表)(告知)〔2023〕2号批准时间:2023年7月18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