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局2023年7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地方载体、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载体的资源优势,第二条创新券管理办法是鹿城区科技局制定,创新券支持对象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向鹿城区科技局申请兑现相应金额的服务经费,创新券支持对象在每次实际使用时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向鹿城区科技局申请使用具体金额,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第六章地方创新载体管理第十六条地方创新载体是以鹿城区企业、创业团队或个人为服务对象,第十七条申请鹿城区科技创新券地方创新载体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一年以上,第十八条申请鹿城区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资格时应提供以下纸质材料,同时在创新券云服务平台上提交相应材料电子版:一、《温州市鹿城区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附件2),发文确认鹿城区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资格,当年度无创新券服务记录的地方载体需向鹿城区科技局提供当年签订的服务合同,连续两年无创新券服务记录且无法证明服务正常开展的创新载体取消地方创新载体资格,原《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推广应用科技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鹿科[2018]54号)与《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资格审核细则>的通知》(温鹿科〔2017〕21号)同时废止,附件1:鹿城区创新券申请兑现承诺书.docx附件2:温州市鹿城区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docx语言播报相关政策解读链接:《温州市鹿城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