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注册、纳税在鹿城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和律师人才培养基金,第六条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当年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当年奖励10万元,当年奖励5万元,当年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当年分别奖励律师5万元、3万元,当年奖励律师2万元,当年分别奖励律师3万元、1万元,当年奖励5万元,当年分别奖励8万元、3万元,第十一条申报补助项目的律师事务所,取消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当年申报补助资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