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贝克维商贸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张桂清(以下简称申请人)要求武汉贝克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支付工资争议一案(肇劳人仲案字〔2023〕154号),因经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本案裁决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本案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委地址:肇庆市信安四路2号市人社局大楼314室联系电话:0758-2786821、2786822电子邮箱:srsj_zck@zhaoqing.gov.cn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