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2〕347号)有关要求,经组织项目申报、属地分局初审、市生态环境局复核等程序,现将2023年第一批拟推荐申报中央及省级大气资金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23日(共七天),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反映,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daqike@dg.gov.cn,(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注明大气环境科收),邮编:523000,2023年第一批拟推荐申报中央及省级大气资金项目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