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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荔波古镇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 | 2023-07-18
第三条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负责协调景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二)商定景区风貌控制、业态规划和相关管理措施,指导做好景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照职责职能负责景区相关监督管理和指导景区提质升级工作,(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景区内的规划指导和报备工作,负责景区内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管理,(七)县公安部门负责处置景区内治安案件的查处、指导景区治安管理防范、交通管理等工作,依法监督开展景区内各责任部门的管理执法等工作,(十)县精神文明建设中心负责景区内精神文明建设业务指导工作、指导景区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十条公司编制的景区风貌控制规划应通过县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古镇景区风貌控制规划和业态布局商定古镇景区升级改造的相关事宜,(五)景区内部商户因经营及业态布局需要对景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进行新建、改建、拆除等风貌改造的,(二)未按景区管委会商定和向相关部门报备后的图纸进行建设的,第二十八条景区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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