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G-2023-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流动摊位临时经营和店铺临时占道经营的管理,第四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源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临时占道经营区域应严格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六条临时占道经营者须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临时占道经营应接受区城管执法局的统一管理,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需要对临时占道经营区域进行调整的,第二章设置规范第八条临时占道经营实行分类管理,临时占道经营区域应当明确从事占道经营的路段、时段、经营范围以及摊位最大容量等,第十三条符合出店经营条件的商家和有临时占道经营需求的个人可申请临时占道经营,第十五条临时占道摊位由本人经营,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十七条临时占道经营需在规定地点、时间经营,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者须接受区城管执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临时占道经营监督考核实行扣分制度,(一)临时占道摊位考核扣分标准:1.未按照审批的经营辖区或路段进行摆卖,(二)临时出店经营考核扣分标准:1.未按照审批的经营时间出店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