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原则上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面授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向州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具体要求为:继续教育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培训合格人员信息表(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确定的标准模板)报送至相应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考试和会计类专业会议,统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五)继续教育机构管理1.以面授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用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