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3号)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相关管理文件要求,现对省级以上孵化机构信息变更工作通知如下:一、信息变更的范围(一)名称变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外品牌名称变更,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科技局)审核上报,(二)场地面积变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同一地址上,变更后孵化面积内在孵企业数量相关条件需符合对应认定办法的要求,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增减场地面积的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清单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三)场地位置变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场地地址的,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变更场地后场地地址及面积、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清单及营业执照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四)运营主体变更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新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原运营主体与新运营主体关联性证明材料或相关协议、新运营主体孵化场地、运营团队、在孵企业(与新主体的孵化协议及营业执照)、公共服务平台、投资资金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二、工作要求(一)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名称、面积范围、场地位置、运营主体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根据《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流程的通知》要求,(三)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信息变更审核通过后,更换场地地址的、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企业法人主体的,(四)请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在地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大事项变更材料的审核把关。